
(加央24日訊)被指虐待11歲女兒的夫婦,在延扣6天屆滿後,今天在虐童罪下被控,不過他們不認罪,要求審訊。
現場也有近10人到場跟進案件進展,給予女童精神上的支持,也對2名被告的行為大表憤怒。
主控官娜比拉副檢察司在加央第二地方法庭,援引2001年兒童法令第31(1)(a)條文提控這對夫婦,並向法庭要求2人各別以3萬令吉保外候審。
她說,被告涉及虐待兒童罪,被虐的女兒目前交由福利局,在亞婁兒童之家保護,所以不應減低保釋金。
不過,辯護律師德溫德蘭代被告求情時說,2名被告第一次犯罪,男被告任職技工,收入介於2000至3000令吉,女被告是家庭主婦,2人育有3名子女,年齡介於1歲3個月至12歲,包括11歲受害女童,不擔心2名被告會逃跑,所以要求減少保釋金。
法官莎麗法諾拉芝達諭令2名被告,各以2萬令吉由1名本地人保外,而且每個月1日到鄰近警局報到,也不可接近及騷擾受害者,直至結案為止,案件展延至7月17日過堂,讓控方提呈相關文件。
2名被告(皆37歲)被控於2025年6月18日中午12時15分,在亞婁一個住宅區一間民宅,身為監護人卻對11歲女兒,導致女兒肢體受創,因此觸犯2001年兒童法令第31(1)(a)條文(虐待、忽略、遺棄或將兒童暴露在可能致使其遭受肢體或情緒受創,或疏忽行事而致使兒童遭受肢體或情緒受創),可在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,並可在同一法令第31(1)條文下被判刑。
一旦罪成,被告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,或不超過5萬令吉罰款,或兩者兼施。
